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民辖终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A座3层314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1)晋0110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撤销山西省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20)晋0110民初30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二、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涉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所在地位于太原市晋阳湖周边属太原市晋源区法院管辖辖区,故一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将本院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爱英
审 判 员 张翠萍
审 判 员 温冠华
二О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