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龙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4财保70号
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卑家店三街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明光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国,河北刘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道逸境佳苑商业5-10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玉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5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唐山市东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晁 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增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