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21民初3838号
申请人:五莲县政府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五莲县青岛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217834810223。
法定代表人:高兴敏,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山东竞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管帅旅游度假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7398666D。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
被申请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驻地宏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6151786X。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询并依法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申请人提供担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日照惠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县政府投融资管理服务中心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淑梅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志心
书记员郑博文
注:多个银行账号的实际冻结金额累计数额超过保全标的额的,对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