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782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诸城市龙城建筑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陈玉坤,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诸城市龙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181017.52元,脚手架钢管5263米,脚手架扣件10046只。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跃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执行员 赵永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