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

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与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日照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1民初2439号
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住所地五莲县沿河路东侧。
负责人:张有雷。
被告: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于里镇驻地宏图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96151786X。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
被告:日照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管帅旅游度假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067398666D。
法定代表人:王永东,总经理。
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与被告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日照惠民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1996元,减半收取99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118元,由原告五莲县汇翔钢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仲崇镇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丛蕙
书 记 员 贾霖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