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

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102执198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作出(2016)鲁1102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57633.50元及利息,受理费4688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存款及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鲁1102执1981号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魏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