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21财保2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祥军,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刚,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于里镇XX。
法定代表人:王永强,经理。
申请人***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在日照汇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40万元)。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世洋建工有限公司在日照汇通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0万元,保全期限至2020年12月5日止。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贾世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 娇
提示:
1、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案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申请人如有延长期限需要的,请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逾期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将承担保全被解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