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956号
原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东峰。
被告: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建义。
原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与被告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丞华公司)、济南港豪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豪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丞华公司支付**公司工程款567900元及利息暂计208008元,共计775908元;2.判决港豪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额度内对丞华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丞华公司、港豪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港豪公司作为工程发包人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中国重汽博物馆工程发包给丞华公司,2016年9月,丞华公司将上述案涉工程交由**公司施工,并签订《重汽展览馆装饰浮雕及场景再现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价款567900元。合同签订后,**公司实际施工,该工程现已完工并经丞华公司验收。丞华公司尚欠**公司工程款567900元未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丞华公司签订的《重汽展览馆装饰浮雕及场景再现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同意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仲裁条款应属有效。**公司要求丞华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的基础法律关系系其与丞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公司同时起诉港豪公司,要求港豪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诉争的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公司与丞华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与丞华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同样应当约束港豪公司。因该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管辖权,**公司应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