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79153W,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104国道坡庄段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男,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92486693G,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北区G座506室。
法定代表人:崔现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执5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21630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根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钊
审判员 位小娟
审判员 高培龙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尹燕华
书记员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