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民初272号
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德利,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延圣,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永敏,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济南德利电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建
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
人民陪审员  王瑞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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