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宸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民初250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6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1016911389。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104国道坡段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697479153W。
法定代表人:孙淑君,总经理。
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诉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鲁0612财保163号民事裁定:冻结山东丞华文业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银行账户存款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001079900053011256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生效判决已判决驳回原告山东**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现被告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1001079900053011256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宋继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顾广凯
书 记 员 陈俊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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