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8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汉峪金谷A3区4栋七楼702-M2室。
法定代表人:许荣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许荣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陶英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赖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