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英宗,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荣坤,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荣坤,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2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259039.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对上述履行内容在合同价款金额3031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被告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税款损失387490.3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20228元减半收取10114元,由原告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4元,由被告山东信融顺成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信融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981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过财产调查,查询了银行、房管、车辆、公司等信息,通过对点对点查控系统中不动产、机动车、公积金等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洋
审判员 鲁爱军
审判员 车 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