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521号之一
原告:***,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南市钢城区。
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2946A。
法定代表人:沈卫东。
被告: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区凤城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1554393707L。
法定代表人:陶英宗,总经理。
被告:李俊涛,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李伟芳,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林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俊涛、李伟芳、林斐、山东诚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胥洪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亓 伟
书 记 员 王珍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