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39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枝,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新学,女,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友军,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165号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褚秀锋,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铭业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开发区政通路145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曹友军,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曹友军、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淄博铭业土地开发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21)鲁032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胡晓梅
审判员 侯 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