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91执保593号
原告:***。
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材诉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000元。
二、如被告山东天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3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