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与被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501号
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
被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申请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与被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鲁1002执前调280号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xxx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为  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邢玲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