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与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002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住所地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沈阳路。
被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
申请执行人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起重装卸队与被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款项xxx元,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于2020年6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xxx元(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被执行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余款xxx元,并承担执行费239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42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