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鲁1002民初66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元、律师代理费2*元、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1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1年4月22日、7月2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不动产、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于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不申请对被执行人悬赏执行,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各项执行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02民初6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晓东
审判员  丛明霞
审判员  杨继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