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解封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封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民初6651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强,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萍,山东德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书胜,总经理。
解封申请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02执保22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了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商贸城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宇王集团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商贸城支行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窈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小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