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财保82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丽,**崖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港湾街道办事处南车脚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住**市。
第三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上海路101号-A1011。
法定代表人:张宁,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23000元。申请人按法律规定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山东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xxxxx123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冻结款项第三人不得支付给被申请人,第三人要求偿付的,将款项提交至**市人民法院提存。
案件申请费11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在提起诉讼、申请执行或者申请仲裁后,应将裁定书及缴费单据一并提交审判、执行机关或仲裁庭。
审判员  肖建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