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3473号
原告: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11房。
法定代表人:卢贻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系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文杰,系广东道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桥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163号桥悦轩1-2层之四。
法定代表人:杨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登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番禺桥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福物业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霍文杰及被告桥福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诺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电梯维修费19321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电梯维护服务,并逐年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维护服务费。原告除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日常维护保养的义务外,对于在维保中发现的需要维修的电梯经被告确认后进行了维修,为此被告应该按相关的维修单另行支付维修费用,但被告却一直以该部分维修费用最终应从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里支出的,因物业维修基金的支出还未获得批准的理由拖延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合计拖欠的维修费用为193216.5元,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致未支付上述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桥福物业公司辩称:一、桥福园电梯维修费用并不属于被告支付。被告只是作为第三方,配合业主委员会以及原告公司,因为桥福园电梯属于桥福园业主所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维修基金支付,而非被告。二、原告主张的维修费用发生时间大部分都已经逾期3至7年时间,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综上所述,被告认为,原告的诉求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诺登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维修单据、律师函及邮寄凭证、报价清单、维修金使用备案回执、委托函、维修配件预(结)算单、维修工程竣工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被告桥福物业公司对原告诺登公司提交的《电梯日常维修保养合同》、委托函、维修工程竣工单予以确认,对于维修单据中有原件的单据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桥福物业公司作为使用单位(甲方),诺登公司作为维保单位(乙方),双方自2014年自2018年逐年签订了共计7份《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D-BY141057、LD-BY151049、LD-BY161064、LD-BYBB171055、LD-BYBB171111、LD-BYQB181017、LD-BYBB171045,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使用、管理的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乙方应按照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甲方按季向乙方支付维护保养费,具体支付时间为每三个月末的20号前支付当季的保养费。乙方提供日常保养及维修劳务,乙方免费提供保养用的导轨润滑油、棉纱团、油毛毡、轿箱照明以及单价为人民币100元以内的零部件,人为损坏或因浸水等意外损坏的零部件除外,如在保养或维修检查中发现有必要更换除附件以外的电梯零件,乙方应首先考虑以维修修复等低成本方式着手,在零部件确实不能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审批同意后进行收费更换,在维修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前,乙方应采取措施暂停该电梯的使用。甲方指派周贵法同志为电梯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2018年8月27日,诺登公司制作“桥福园维修报价清单”,载明桥丰楼北梯、桥丰楼南梯、桥汇楼、桥悦轩南梯、桥悦轩北梯、桥华楼1梯客梯、桥华楼1梯货梯、桥华楼2梯客梯、桥华楼2梯货梯、桥力大厦东梯、桥力大厦西梯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历次维修报价单的编号、报价日期、竣工情况、收款情况及金额,报价清单显示11台电梯共计维修65次(其中有5次维修工程以付款),合计210385.5元,未收款193216.5元。报价单落款处有“陈景威”签名,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
为证明已依约提供电梯维修服务,诺登公司提交了报价清单中所列明的维修报价单,包括电梯维修配件报价单、维修工程竣工单、电梯工程预(结)算单、电梯工程报价单等。其中,电梯维修配件报价单、电梯工程预(结)算单、电梯工程报价单记载了电梯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工程内容及报价,单据均由周贵法及何艳兰在委托单位确认一栏签名。维修工程竣工单记载了维修时间及维修内容,验收情况一栏使用单位验收意见处或有“运行正常”、“合格”、“设备正常”等手写内容或空白,但均有周贵法的签名(报价单编号为LD-WX141359项下的桥力大厦东梯电梯的维修工程竣工单由方志锋签名)。经核查,单据的报价编号、日期、金额均能与上述“桥福园维修报价清单”所列的维修项目一一对应。
庭审中,诺登公司陈述桥福物业公司已支付日常维护保养费,本案诉请的是日常保养之外的维修抢修产生的维修服务费和维修零件的费用。为证明已支付维修费用的几个维修项目的业务流程,诺登公司提交了电梯工程预(结)算单、维修工程竣工单、电梯维修配件预(结)算单、桥福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回执、委托函,上述材料显示:2014年,诺登公司就电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对工程内容包括需更换零配件进行报价,周贵法在电梯工程预(结)算单签名。施工完毕后,周贵法在维修工程竣工单签名确认。2017年,桥福物业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提交电梯更换零配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申请,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对资料给予备案。侨福物业公司出具委托函,委托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向诺登公司支付电梯维修项目维修款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诺登公司申请,本院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番禺区税务局调查桥福物业公司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名单,该局复函本院,桥福物业公司2014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先后为陈景威、周贵法、方志锋、蒙赤驹、何艳兰等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诺登公司陈述周贵法、陈景威都曾在桥福物业公司购买社保,其中周贵法是合同约定联系人,陈景威是与诺登公司对接的员工。桥福物业公司陈述陈景威和周贵法都是在2015年1月在社保系统上进行减员,后续没有两人社保增员信息,周贵法只是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本院认为,诺登公司与桥福物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诺登公司提供日常保养及维修劳务,免费提供保养用的导轨润滑油、棉纱团、油毛毡、轿箱照明以及单价为人民币100元以内的零部件,人为损坏或因浸水等意外损坏的零部件除外,如在保养或维修检查中发现有必要更换除附件以外的电梯零件,诺登公司应首先考虑以维修修复等低成本方式着手,在零部件确实不能修复或不具备修复价值的情况下,诺登公司应及时通知桥福物业公司,经桥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后进行收费更换,在维修修复或更换零部件前,诺登公司应采取措施暂停该电梯的使用。诺登公司提交的电梯维修配件报价单、电梯工程预(结)算单、电梯工程报价单等可以证明诺登公司已将电梯存在问题及需更换零部件情况予以告知,并对更换工程进行报价,桥福物业公司指定人员签名确认。虽然诺登公司提交的部分单据并非原件,但陈景威签名的桥福园维修报价清单上记载的报价单编号、报价日期、金额等与单据能相互印证,故本院对诺登公司主张的未付款金额予以确认。诺登公司已依约履行电梯维修义务,桥福物业公司理应支付维修费用。桥福物业公司逾期支付给诺登公司造成利息损失,鉴于双方对于保养费之外的维修费用的支付时间并未进行约定,故本院酌定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桥福物业公司主张产生的维修费用应由维修基金支付,不应由桥福物业公司支付,因《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并未约定支付报酬的资金来源于维修基金,桥福物业公司以维修费用的支付来源是维修基金为由,拒绝承担支付维修费的义务,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桥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修费193216.5元,并自2021年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164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桥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肖晓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