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1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怡乐路30号七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RTE55W。
法定代表人:卢亚萍。
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3079XY。
法定代表人:黄志豪。
申请人佛山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粤0608民初4182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并于2022年7月2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80********(开户行:广发银行广州平康路支行)内限额为4259612.23元的存款。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账户1280********(开户行:广发银行广州平康路支行)内限额为4259612.23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