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4182号
申请人:佛山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区荷城街道怡乐路30号七层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RTE55W。
法定代表人:卢亚萍。
委托代理人:陈晓丽,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5号(自编A栋)15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番禺大道北14号3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823079XY。
法定代表人:黄志豪。
申请人佛山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佛山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价值4259612.23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59612.2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诺登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周泽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丹丹
书 记 员 梁泳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