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704民初3609号
原告:广东道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祥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嘉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第三人:江门市江海区天鹅湾小学,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道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嘉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江门市江海区天鹅湾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广东道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义务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道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7173.2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586.62元,由原告广东道想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