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1182财保115号
申请人: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民主路特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571539405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610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英山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206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北省英山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2060万元,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库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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