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民终8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恒星路9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5445306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鲁泰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67680952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中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27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淄博玉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玉忠
审判员孙广学
审判员宋欣欣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艳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