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民初21号
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葛市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已经受理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本案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下,且为了便于解决相关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蔡文慧审判员朱耀宇
审判员 颜 森
法官助理王戈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