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

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0民初37号
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南宁盛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我院已受理了原告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但该案诉讼标的在1亿元以下,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较妥。本案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秋霞 审判员  蒋家康 审判员  颜 森
书记员  娄潇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