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6433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西侧、瑞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全得。
诉讼代表人:****电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豪楠,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飞,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郢中镇建设大道134号。
法定代表人:王行。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石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