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德瑞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电梯有限公司、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493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西侧、瑞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全得。
诉讼代表人:****电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豪楠,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飞,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锦绣银城2号楼一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周广民。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德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将本案所诉项目的电梯款支付给原告公司原工作人员常洪,原告决定与常洪另行协商解决欠款问题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