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486号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延安路西侧、瑞昌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全得。
诉讼代表人:****电梯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豪楠,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亚飞,河南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垣市东英学校,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桂陵大道与纬二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贺公。
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市东英学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以原告****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垣市东英学校之间关于本案所诉项目的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2.50元,由原告****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京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