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商贸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489号
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培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冲,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承宇,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商贸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中心。
负责人:吕文,主任。
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商贸服务产业发展促进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二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