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鄂州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4民初2736号之二
原告: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朝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本道,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芹,湖北涛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鄂州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原禽蛋厂内(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谌英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湖北正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与被告鄂州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凤凰公司诉称:2014年3月6日,凤凰公司与宏建公司签订《鄂州市桃源居住宅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宏建公司将鄂州市××住宅小区××#楼及裙楼工程发包给凤凰公司施工,凤凰公司承包方式为按施工设计图进行总承包,实行包工包料;工程承包范围包括1#楼及裙楼工程的土建施工图、图纸会审记录、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所确定的土建部分。该合同还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保证金的收取及退还、材料和设备供应、工期、施工质量管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违约索赔、保修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凤凰公司按约定支付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19年11月1日,经双方结算,该工程总价款为22003767.66元,宏建公司仅支付工程款19952491元,尚欠2051276.66元。另宏建公司仅退还工程保证金50万元,尚欠150万元未退还。故凤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1、宏建公司向凤凰公司支付工程款2051276.66元;2、宏建公司向凤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04444.78元(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后续违约金以2051276.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为止);3、宏建公司向凤凰公司支付桩基工程款16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63200元(仅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该违约金支付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4、宏建公司向凤凰公司退还工程保证金150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1776000元(暂计至2020年8月20日),该违约金计算至该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5、判令凤凰公司在鄂州市××住宅小区××#楼的工程款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宏建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凤凰公司与宏建公司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诉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又没有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前提下,凤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鄂州市凤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婷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余诗媛书记员霍贝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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