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6执167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阳市黄塘镇。
法定代表人:梁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敏,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维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保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新0106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宝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15209.51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相应的银行存款。
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