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813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飞龙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飞龙铝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8日向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但你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1343.9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