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0770号
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37012545,住所地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795元(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双明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