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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某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81民初2318号 原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