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4)陕0103民初14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990992.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