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民初621号之一
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宜都市姚家店镇枫相树三组。
经营者:王汉桥,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街道办事处乐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启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18元,减半收取计12709元,由原告宜都市鑫威钢管扣件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胡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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