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7破申2号
申请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93274166F,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启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万兵,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0581059727,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言程路99号。
法定代表人:付振业,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龙海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同年8月13日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龙海置业公司。
联盛建设集团申请称,龙海置业公司在开发建设“在水一方”房地产综合项目过程中,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9月23日与联盛建设集团签订施工合同,由联盛建设集团承建该项目3#、4#、5#楼,合同总造价68,969,900元。依照施工合同和现场签证工作量,龙海置业公司应支付工程款80,251,920元。此外,龙海置业公司向联盛建设集团借款650万元(截止2021年1月25日的利息为715万元),向联盛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陈启东借款790万元(截止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为699.53万元),向联盛建设集团项目经理唐万兵借款305万元,应返还联盛建设集团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而龙海置业公司仅支付借款和工程款25,848,440元,实际下欠联盛建设集团74,348,780元。
另据了解,龙海置业公司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在水一方”项目的房屋分别被松滋市、建始县、宜昌市夷陵区等多家法院采取保全和执行措施;龙海置业公司因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生效判决认定其逃税金额为2,252,940元;龙海置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在水一方”项目烂尾,引发众多购房业主上访,项目后期建设还需巨额资金投入。
综上,龙海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特此申请,望裁定受理。
龙海置业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该公司在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涉诉、涉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在审查联盛建设集团申请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综合办案信息平台”调取了龙海置业公司在本院涉诉、涉执行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向龙海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振业等人调查了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
异议期内,龙海置业公司对联盛建设集团的破产清算申请未提出异议,但对其主张的部分债权数额有异议。
本院查明,龙海置业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经松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2015年11月2日变更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现登记股东为付凯、刘健、双剑,其中,付凯持股比例70%,刘健、双剑各持股15%。原法定代表人为付凯,2019年5月23日变更为付振业(付凯之父)。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安防工程及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凭相关资质证经营)。
2013年10月11日,龙海置业公司以5083万元价格取得位于松滋市××镇××道的一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在水一方”商品房项目。2015年4月21日,龙海置业公司与联盛建设集团签订该项目3#楼施工合同,约定造价为3746.99万元,计划竣工日期为2015年5月30日;2016年9月23日,龙海置业公司又与联盛建设集团就该项目4#、5#楼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造价为3150万元,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10月20日。上述合同总造价为6896.99万元。合同签订后,联盛建设集团依约完成了大部分施工任务,龙海置业公司仅付款2500余万元,下欠联盛建设集团巨额工程款(双方尚未办理结算,具体数额以结算为准)。因龙海置业公司资金链断裂,“在水一方”项目于2019年下半年停工至今。龙海置业公司已实际停业。
2019年11月1日,联盛建设集团向本院提起诉讼【(2019)鄂1087民初2067号】,要求龙海置业公司偿还借款本金650万元及利息。2019年11月4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龙海置业公司偿还联盛建设集团借款本金650万元,并从2016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后联盛建设集团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3月15日,本院裁定以龙海置业公司“在水一方”项目中的17套房屋作价575.33万元抵偿给联盛建设集团,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执行完毕。
2021年7月20日,本院(2021)鄂1087刑初8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认定,2012年至2017年期间,龙海置业公司逃税额为2,252,940元,案涉税款至今未缴纳。
此外,龙海置业公司还涉及多起民事诉讼至联盛建设集团申请时未执行:
1.(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16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龙海置业公司对付凯、双剑应清偿戴亚文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于2014年12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龙海置业公司位于松滋市××街道××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一宗845㎡。
2.(2017)鄂1087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以龙海置业公司“在水一方”项目5套房屋拍卖价款清偿周祖全借款100万元。该案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结案审批表,实际到位金额为55万余元,尚未执行完毕。
3.(2017)鄂1087民初5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龙海置业公司应偿还湖北海兴集团债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该案于2017年12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2017)鄂282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龙海置业公司对恩施自治州建始县铺子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1,3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尚未执行完毕。
5.(2019)鄂0506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龙海置业公司应偿还宜昌华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660万元及利息。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20年5月15日作出执行裁定,案件正在执行中。
6.(2019)鄂1087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龙海置业公司应支付宜昌华宇公司工程款、损失及履约保证金20,619,561元。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审批表显示,实际到位金额为零。
7.(2019)鄂1087民初215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龙海置业公司应支付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服务费40万元。该案于2020年4月2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0)鄂10民终1415号、(2019)鄂1087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龙海置业公司对宜昌华宇公司应付石亿工程款960,702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执行过程中,石亿与宜昌华宇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龙海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联盛建设集团虽不能证明其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龙海置业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有多件案件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应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其自身也未提出异议,符合破产清算条件。龙海置业公司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联盛建设集团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松滋市龙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 勇
审判员 佘习华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邓嘉琦
书记员 覃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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