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087执恢12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镇兴业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7793274166F。
法定代表人:陈启东,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作出的(2019)鄂1087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533元及利息38014.62元(利息从2019年4月3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止),并从2019年11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2715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据实支付);缴纳案件受理费2972元,申请执行费3973元。
执行过程中,1、2021年1月19日,本院按照被执行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从2021年1月1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504.08元,已扣划5503元。
3、2021年1月28日经向松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相关房产登记信息。
4、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通知,告知其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调查情况、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可供执行财产调查结果,且明确表示无新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271533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松燕
审判员  李家奎
审判员  邓姣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曾 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