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西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730号
原告:武汉市西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新城十二路湖北现代五金机电城综合楼五楼519室(1)。
法定代表人:郑胜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傲卓,湖北联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新江口街道兴业路109号七楼。
法定代表人:徐冰。
第三人:张晓宇,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武汉市西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联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晓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市西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武汉市西邦建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向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郝华
书 记 员 王银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