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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11643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鸟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公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499号(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门面房10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新疆公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乌鲁木齐市天津南路66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公元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4.8元,减半收取计1302.4元(原告已预交),现扣减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1252.4元,剩余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77.4元本院退还原告。 审判员 毛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