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582民初262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讯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文安县瀚铭塑料制品厂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讯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文安县瀚铭塑料制品厂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缘通典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固安东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讯达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文安县中久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文安县瀚铭塑料制品厂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建峰
书记员 章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