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甘0102财保48号
申请人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69362.11元(财产线索: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光大银行兰州中山支行、账号:5183××××7166;2、招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账号:9319××××0802;3、甘肃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账号:6606××××00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1年5月17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369362.11元(财产线索:甘肃豪斯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中国光大银行兰州中山支行、账号:5183××××7166;2、招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账号:9319××××0802;3、甘肃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账号:6606××××0010)。案件申请费2367元,由申请人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景波
书记员 王 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