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8999号
原告: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路8号院5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泰戈尔盛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