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一中执字第549-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9号科汇大厦B座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韩艳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院博越写字楼6225室。
法定代表人卑京京,经理。
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争议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人民币3017.7795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的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6.269537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还。现查明: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屋所有权登记记录、无车辆所有权登记记录、无对外投资。
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3017.7795万元,履行了人民币56.269537万元,人民币2961.509963万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晓芳
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
代理审判员
洪文光
二○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