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431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科汇大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6013.89元,支付王波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560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转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082民初23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2147元,由被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