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执异411号
申请变更人: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自行车王国产业园和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09号科汇大厦B座四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5号院博越写字楼6225室。
法定代表人:卑京京。
本院在执行山东瑞科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科公司)与北京智领世纪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领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执行案号:(2015)一中执字第549号]过程中,申请变更人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立方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增加)执行主体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车立方公司述称:智领公司因不履行裁决书,瑞科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17.7795万元,已执行56.269537万元,未执行金额2961.509963万元。2018年8月20日,一中院作出(2018)京01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车立方公司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2800万元。2018年9月18日,瑞科公司对智领公司的其他未执行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车立方公司,并进行了公告送达。请求变更车立方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瑞科公司认可车立方公司陈述的事实,同意变更车立方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4月23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裁决:智领公司向瑞科公司返还3000万元预估投资款。裁决生效后,智领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瑞科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9月18日,瑞科公司与车立方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瑞科公司将其对智领公司的享有的剩余到期债权全部转让给车立方公司。2018年10月15日,瑞科公司以公证的方式,通过特快专递向智领公司邮寄了《债权转让通知书》。2018年10月11日,瑞科公司在《法制晚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书。
另查,2018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8)京01执异2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增加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为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二千八百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瑞科公司与车立方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已经过债权人认可,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对债务人依法履行了通知义务。车立方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0293号裁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车立方实业(天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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